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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追诉标准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2-07-27 23:52)    点击:340

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案

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,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,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、发放贷款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

1、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、发放贷款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

2、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、发放贷款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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