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 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2-07-31 21:56) 点击:154 |
272条 挪用资金案 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 1、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,超过三个月未还的; 2、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,进行营利活动的; 3、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,进行非法活动的。 272条 挪用资金案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“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”,“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”,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万元为“数额较大”的起点。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二十万元为“数额巨大”的起点。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“进行非法活动的”以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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