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标准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2-07-31 22:28) 点击:233 |
280条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第二条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,累计三本以上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 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机动车行驶证、登记证书,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“情节严重”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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