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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检察院受理申诉的情形有哪些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2-08-06 22:45)    点击:211
不服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:
  ()人民法院的判决、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;
  ()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。
第六条  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,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:
  ()判决、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;
  ()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;
  ()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;
  ()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,再次提出申诉的;
  ()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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