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追诉标准 |
分类:时事点评 时间:(2012-08-18 22:17) 点击:176 |
336条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、假节育手术、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 (一)造成就诊人轻伤、重伤、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、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; (二)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、假节育手术、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; (三)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; (四)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; (五)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; (六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 【依据】: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2008.6.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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