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郭新军律师的网站
文章分类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河南安阳律师郭新军谈非法采矿罪的追诉标准

分类:时事点评    时间:(2012-08-19 20:41)    点击:142

343条  非法采矿案

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,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,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,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,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,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,应予立案追诉。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本条规定的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”:

(一)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;

(二)采矿许可证被注销、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;

(三)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;

(四)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(共生、伴生矿种除外);

(五)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。

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,视为本条规定的“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”。

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,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,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。

【依据】: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》2008.6.25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郭新军律师提供“婚姻家庭  人身损害  债权债务  刑事辩护  房产纠纷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郭新军律师,郭新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郭新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1321326995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郭新军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安阳律师 | 安阳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郭新军律师主页,您是第20113位访客